《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局方直接負責執照頒發
8月14日,宇辰網從民航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無人機駕駛員執照管理,在總結前期授權符合資質的行業協會對部分無人機駕駛員證照實施管理的創新監管模式經驗的基礎上,飛行標準司修訂了咨詢通告《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engming@caac.gov.cn。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
通過與以往的相關文件對比發現,本次修訂發布的《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無人機駕駛員管理有了明顯的變化。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整監管模式,完善由局方全面直接負責執照頒發的相關配套制度和標準,細化執照和等級頒發要求和程序,轉換由行業協會頒發的原合格證為局方頒發的執照。
征求意見稿將民用無人機分為9類,分別為:
圍繞不同類別無人機的執照管理,征求意見稿提出:
(1)下列情況下,無人機系統駕駛員自行負責,無須證照管理:
A. 在室內運行的無人機;
B.Ⅰ、Ⅱ類無人機(如運行需要,駕駛員可在無人機云系統進行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駕駛員真實身份信息、所使用的無人機型號,并通過在線法規測試);
C.在人煙稀少、空曠的非人口稠密區進行試驗的無人機。
(2)在隔離空域和融合空域運行的除Ⅰ、Ⅱ類以外的無人機,其駕駛員由局方實施管理。
A. 操縱視距內運行無人機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有效視距內等級駕駛員執照,并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
B. 操縱超視距運行無人機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具備有效超視距等級的駕駛員執照,并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
C. 教員等級
1)按本規則頒發的具備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行使教員權利應當隨身攜帶該執照。
2)未具備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i)向準備獲取單飛資格的人員提供訓練;
ii)簽字推薦申請人獲取駕駛員執照或增加等級所必需的實踐考試;
iii)簽字推薦申請人參加理論考試或實踐考試未通過后的補考;
iv)簽署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
v)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授予申請人單飛權利。
D. 植保類無人機分類等級
擔任操縱植保無人機系統并負責無人機系統運行和安全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具備Ⅴ分類類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或經符合資質要求的植保無人機生產企業自主負責的植保無人機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后,獲得相應資質證明。
(3)自2018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權行業協會頒發的現行有效的無人機駕駛員合格證自動轉換為民航局頒發的無人機駕駛員電子執照,原合格證所載明的權利一并轉移至該電子執照。
按本規定進行的各項考試,應當由局方指定人員主持,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