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民航局新發的《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有哪些修訂?
1月4日,民航局發布“關于對《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咨詢通告征求意見的通知”。通知中提到,飛行標準司修訂了咨詢通告《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整無人機運行管理分類,明確無人機云交換系統定義及功能定位,增加無人機云系統應具備的功能要求,細化提供飛行經歷記錄服務的條件,更新取消無人機云提供商試運行資質的政策等。2019年1月31日前截止征集意見,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運行管理分類:
新規將Ⅰ類無人機細化,劃分為a/b兩類;將VII類無人機修改為“有特殊風險的Ⅱ類無人機”。
新:
舊:
·無人機云交換系統定義及功能定位
新增無人機云交換系統(無人機云數據交換平臺)定義:是指由民航局運行,能為多個無人機云系統提供實時數據交換和共享的實時動態數據庫系統。
·無人機云系統應具備的功能要求
新增對所提供的無人機云服務一般功能要求:
1.具備相應的空域申請、計劃申請等功能;
2.向無人機云交換系統上傳無人機飛行數據,該數據 應包括實時數據,或由于網絡限制在聯網后由無人機發送到 無人機云的本地延時數據;
3. 具備自查功能,可自行篩選過濾系統中注冊的無人 機上傳的非真實運行數據和錯誤數據,以確保其上傳云交換 系統的無人機注冊信息和飛行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4.無人機云應具有無人機圍欄功能,內容至少包括國家、政府機構公布的禁飛空域、民用機場障礙物控制面和限制區等,并能持續更新;
5.無人機云應向云交換系統上傳運行場景分類數據, 數據字段和代碼見附件。
新增對所提供的無人機云服務的其他要求:
1.無人機云應建立數據冗余存儲的機制;
2.依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無人機云應完成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備案,其等級至少為二級;
3.對于無人云所使用的電子地圖,中國境內部分應由具有我國相應測繪資質的地圖服務商提供。
·提供飛行經歷記錄服務的條件
新增以下內容:無人機云可選擇是否提供用以申請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執照/等級或執照更新的飛行經歷記錄的服務。提供此項服務的無人機云應滿足以下要求:
1.系統中的飛行經歷內容需滿足民用無人機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數據規范(AC-61-20 附件 3)要求,并保存相關 飛行經歷記錄至少兩年;
2.系統應通過無人機駕駛員注冊的手機號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校驗,通過校驗后的無人機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或申請 人方能使用無人機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功能;
3.無人機云中記錄的飛行經歷數據經無人機云交換系統按照民用無人機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數據規范(AC-61-20 附件 3)確認有效性后,可供無人機駕駛員申請執照/等級 或執照更新使用。
·取消無人機云提供商試運行資質的政策
更新無人機云提供商試運行批準和取消政策:
1.滿足本文件要求的無人機云提供商可獲得試運行批準,有效期兩年。如在其試運行一年內無真實運行數據,則局方將取消試運行資質,且一年內不再受理其再次試運行申請;
2.獲得試運行批準的無人機云提供商應定期對云系統進行更新擴容,保證其所接入的民用無人機運營人使用方便、 數據可靠、低延遲、飛行區域信息實時有效;
3.獲得試運行批準的無人機云提供商每 6 個月向局方提交報告,內容包括無人機云系統接入航空器架數,運營人數量,技術進步情況,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事故和事故征候等。
·植保類無人機人員要求
新增以下內容:擔任操縱植保無人機系統并負責無人機系統運行和安全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具備V分類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或經農業農村部等部門規定的由符合資質要求的植保無人機生產企業自主負責的植保無人機操作人員培訓考核。
·廢止和生效說明
本咨詢通告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原 AC-91-FS-2015-31 《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2015 年 12 月 29 日發布) 作廢。已批準的無人機云系統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滿足 本咨詢通告第 15.2.3 款、第 15.2.5 款和 15.3 款要求。對 于已批準的無人機云系統如選擇提供本咨詢通告第 15.4 款 規定的飛行經歷記錄服務,應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應符合 本咨詢通告相關要求。
以下為通知全文: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學、飛行學院、民航干院、航科院,體育總局航管中心、中國航協、民航飛行員協會、中國航空器擁有者及駕駛員協會:
為進一步規范輕小無人機運行,固化前期無人機云系統試運行的成功經驗,確保管理理念和政策與無人機技術發展相適應,結合CCAR-61部修改決定中關于無人機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的要求,飛行標準司修訂了咨詢通告《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整無人機運行管理分類,明確無人機云交換系統定義及功能定位,增加無人機云系統應具備的功能要求,細化提供飛行經歷記錄服務的條件,更新取消無人機云提供商試運行資質的政策。
現就該咨詢通告征求各單位意見,請認真組織研究,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我司聯系人。
征求意見稿下載網址:
http://www.caac.gov.cn/HDJL/YJZJ/或http://pilot.caac.gov.cn/ ( 網站首頁下方)